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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畜禽养殖项目选址的环境保护要求汇总(截止2022年6月)|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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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畜禽养殖项目选址的环境保护要求汇总(截止2022年6月)|0628

发布日期:2022-06-28 作者: 点击:

相比于两年前,现在的猪肉价格可谓友好不少,随着经济发展,相关的标准、规范也在不断更新,今天,小编带您一起梳理新的关于畜禽养殖项目选址的条件要求。

 


一、法律法规 

1.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1.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但是这个规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畜牧兽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8日

环保咨询

二、技术规范 


 2.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5.3 选址要求


5.3.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应与养殖场生产区、居民区等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在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区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3.2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的位置应有利于排放、资源化利用和运输,并留有扩建的余地,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


5.3.3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选址的其他要求参照CJJ 64—1995第2章、GB 50014—2006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3选址要求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该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的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5.2  贮存设施的位置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的常年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2.3《规模化畜禽场良好生产环境 1部分 场地要求》(GB/T 41441.1-2022 )

4.1基本要求


4.1.1 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4.1.2应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


4.1.3 不应占用基本农田。


4.1.4应与种植业结合,对畜禽粪便进行资源利用。


4.1.5 不应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a)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b)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1.6应距离铁路﹑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500 m 以上,与其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距离在500 m 以上,距离地 标功能水体400m以上。

2.4《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

表 5: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限值(氨气:5mg/m³;H2S:2mg/m³)。


表 6:畜禽养殖场、养殖 小区及放牧区声环境质量评价指标限值(昼间:60dB(A);夜间 50dB(A))。

2.5《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对照看当地的禁养区划定文件)

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


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2 自然保护区


包括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


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3 风景名胜区


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三、其他法规、规划(江苏省项目)


3.1《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本条例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太湖流域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达到两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配套建设沼气池、发酵池等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3.2《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 》


第四十二条 太湖流域保护区内的饭店、疗养院、旅游度假村、集中式畜禽养殖场等,应当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后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第四十三条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除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太湖流域保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殖范围外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虾窝、地笼网、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


(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四)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


(五)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设置的排污口外,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


第四十五条 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实施区域磷、氮等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量替代。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扩建项目新增的磷、氮等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从本区域通过产业置换、淘汰、关闭等方式获得的指标中取得,且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1倍实施减量替代;战略性新兴产业改建项目应当实现项目磷、氮等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印染改建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该项目磷、氮等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的二倍实行减量替代;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磷、氮等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幅度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原年排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前述减少的磷、氮等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具体减量替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制定。


前款规定中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除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情形外,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新建、扩建项目减量替代具体方案,应当在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前实施完成,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审批机关。


本条所指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类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太湖流域设区的市减量完成情况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考核体系。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减量完成情况作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此外,还需对照《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分析养殖场区与生态保护红线区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位置距离关系和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1-2030》分析与近地表水功能水体的位置距离关系;涉及通榆河及相关河流的须分析与《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涉及洪泽湖及相关区域的须分析与《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相符性。

四、部长信箱相关回复

生态环境部关于畜禽养殖业选址问题的回复

2018-02-26 

来信: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3.1.2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牧养殖场。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小距离不得的小于500m”。请教一下,村屯居民区是否属于3.1.2规定中的人口集中区?这个文件可以作为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达到500米距离的依据吗?另环保部2004/18号文中规定新建畜禽舍应在居民区下风向,并远离居民区至少500米,这个文件可不可以作为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500米距离选址的依据? 

回复: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属于推荐性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类标准,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因此,不属于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的人口集中区。对于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养殖场在建设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在确定距离时,该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可作为一项参考依据。

2004年2月3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8号),该通知属于紧急通知,是专门针对“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作出的,不宜作为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500米距离选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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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的回复

2019-09-06

来信:

非禁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距离住户较近(50-100米),养殖臭味较大对周围住户造成影响,时常被投诉。但地方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应距住户多远。《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表1中规定养猪500-10000头时,卫生防护距离为200-800米,但规模未写明出栏量还是存栏量。为做好事前监管和指导养殖户科学选址,非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距离近住户多远?


回复:


您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的来信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前述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前述禁建区域常年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三、《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已由《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代替,根据该规范中表1对住宅区与养猪场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养猪500~10000头、10000~25000头的,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200~800m、800~1000m,其中的养殖规模数指存栏量。该规范同时规定,在复杂地形条件下的住宅区与产生有害因素场所(包括畜禽养殖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综上,畜禽养殖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500米以上,与村镇住宅区的距离,可参考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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