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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废未按要求存放,最低罚款10万元,严重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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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废未按要求存放,最低罚款10万元,严重的拘留!

发布日期:2021-03-22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

日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查获一起擅自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对此零容忍,根据法律法规,对涉事个人高某进行立案处理,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委托应急处置单位对涉案固体废物进行收运处理,所需清理费用由高某承担。


案件过程

2020年11月11日凌晨3点左右,高某驾驶一辆轻厢式货车途经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细化第二工业区34号地块(非工业固体废物收纳场所),擅自将车上装有约5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海绵和废旧布料)全部倾倒、丢弃在该位置。高某自认这一行为应该会“月黑风高无人晓”,但7个小时后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就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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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


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依法对高某进行立案处理,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同时,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委托应急处置单位对涉案固体废物进行收运处理,所需清理费用由高某承担。


以案说理

据了解,按照当前市场行情,委托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海绵和废旧布料)1吨约1000元左右,但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将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金额与所需处置费用挂钩,规定“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即处罚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本案中,高某处理5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海绵和废旧布料)本应只需花费五六千元的处置费用,但其为了“省”处置费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换来“10万罚款+违法记录+处置费用”,划得来吗?显然是划不来的,为了“节省”工业固废处理费用,为此走上违法之路,不仅污染损害当地生态环境,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将由原来的1-10万元提升至10-100万元;新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15日。

有网友在微信中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删除900-410-06归在900-409-06中,不包括生化处理污泥。接下来生化处理污泥应该申报何种代码?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知识

01

什么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服装制衣、制鞋及鞋材加工厂产生的布碎、皮革边角料、海绵边料;注塑厂产生的废塑料;五金厂产生的废金属;还有废纸屑、废胶纸、废木屑以及其他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要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分类处置。国家鼓励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利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何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治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处置的责任。

产生单位须落实“五个要求”:

1、分类存放。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要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

2、建立台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

3、减少产生。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4、无害处理。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委托有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单位依法处置,禁止擅自处置。

5、申报登记。需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按年度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02

贮存场所有什么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要安全分类存放,地面须作硬底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设置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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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要安全分类存放、设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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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性质恶劣,处罚金额已提升至10-100万元;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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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严厉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包括:

1、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5、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

6、使用未经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

7、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将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置。 

2020年10月11日,GB/T 39198-2020《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发布,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固体废物: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液态和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一般固体废物: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总体分类如下:99是最后一类,代表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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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

《固废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环保自主验收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贮存场所

《固废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制度台账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5.排污许可

《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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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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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核实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2.双方强制缔约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受委托方报告义务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4.连带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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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1.省内利用、贮存、处置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跨省贮存、处置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跨省利用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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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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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相关企业还不能从中深刻吸取教训,问责严厉程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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