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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今日新文件:报告书(表)降低类别试点;简化的,不得再要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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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今日新文件:报告书(表)降低类别试点;简化的,不得再要求增加

发布日期:2020-07-29 作者: 点击:


附件 2

关于进一步提高规划环评效力

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优化区域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产业园区管理 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划环评编制质量参差不齐、规划环 评效力发挥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随着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 升和地方改革实践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面临着与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体系衔接、加强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简化指导的迫切需求,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也亟需加大。为切实提升产业 园区规划环评效力,促进园区绿色发展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总体要求

(一)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在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编制时依 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审批前,依法依规报送相 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审查意见对规划提出优化调整 意见的,应在规划完善中依法考虑采纳。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 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其中,国家级产业 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应依法作为规划审 批决策的依据。规划环评应重点围绕产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 结构、规模、实施时序以及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从生 态环境保护角度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 措施。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以及审查 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 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是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重要依 据。入园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为 依据,重点分析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引入等应以规划环评结论及审 查意见为重要依据。二、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相关主体责任 

(四)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责任主体,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园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 (修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 作,并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落实到规划中;在规划环评编 制过程中,可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调查问卷等 方式,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涉及跨界环境影响的 规划,还应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环评会商。

(五)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在规划实施中落实规划环评及审 查意见要求。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园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 完成现有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 督促污染企业做好退出地块的土壤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园区环境 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并编制应急预案,厘清园区及区内企业环境风 险防范责任,并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衔接、联动。

(六)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适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 评价,对规划实施提出改进建议。对可能导致区域生态功能、环 境质量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实施五年以上、建设用地开发 程度较高,且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报告,根据跟踪评价结果对规划后续实施内容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报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七)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公开园区环境质量和规划环评 信息。统筹安排园区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大气、水等环境质 量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结果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非在线 数据存档备查,并将园区规划环评信息、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与 入园建设项目及时共享。 

(八)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受园区管理机构委托开展规划环评 编制工作,应提供客观科学的技术支撑。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应在 规划环评阶段与规划编制机关保持充分互动和良好沟通;如实向 园区管理机构反馈园区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及规划实施面临的 生态环境制约,并提出有效的措施建议;客观提出规划方案优化 调整建议、污染物减排潜力和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 

三、切实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九)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由批准设立该园 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审查。对已发布 “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省(区、市), 其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所在省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审查意见抄送生态环境部。 

(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 实施情况理顺省级以下园区规划环评审查主体及要求。对于具备 条件的省级园区规划环评可试点探索由园区所在市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把关的机制,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 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依法把握审查程序和审查重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应依法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重点对环境 影响报告书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 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 理由说明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客观、公正、独立地形成审查意 见。

四、围绕规划环评重点切实发挥对规划的优化作用 

(十二)聚焦园区环境质量改善,支撑规划优化调整。坚持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系统梳理园区存在的环境问题,明确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制约因素;落实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工作部 署,调查评价园区主要污染行业、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主要污 染物减排潜力,预测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从生态 环境保护角度对规划的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发展规模、建设 时序、运输方式及园区循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优化,提出确保实 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对策建议,为规划优化调整提供支撑。

(十三)提升污染治理水平,优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深入 论证园区所涉及的集中供水、供热及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及配套 管网、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 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从园区基础设施选址、规模、工艺、建 设时序或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方面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十四)强化园区环境风险评价,推动完善联防联控体系。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生产、使用、储存等的园区, 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重点关注对周边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影响, 强化园区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提出建立健全园区风险防控 体系的对策建议,为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供基础。推动建立 健全企业、产业园区、地方政府各负其责有序联动的环境风险防 控体系,加强对入园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指导。 

(十五)衔接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保障规划落 地实施。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开展规划环评的基础支撑,重点 落实、细化所在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论证规划的环境 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为规划实施提供保障。

五、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强化入园建设项目指导 

(十六)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 结论应作为入园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规划环评通过相应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且其提出的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已 被规划审批机关和园区管理机构采纳的园区,其入园建设项目环 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对于满足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 目,其环境影响评价中可不单独开展政策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 可行性分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方面可直接引用规划环 评结论,但环境质量有明显变化或需要补充特征污染物的除外。规划环评中已充分分析规划内项目跨界环境影响的,项目环评可 不再论证。项目依托规划的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 集中处置的,项目环评中正常工况的环境影响可直接引用规划环 评结论。 

(十七)探索推进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等改革试点工 作。对依法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 被采纳落实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可在本通知印发两年内探 索推进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在落实本 通知第十六条简化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报告表分别降低一个评价类别开展试点。产业园区还需满 足如下条件: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 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 5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根据省级人民 政府要求对产业园区已明确不能纳入项目环评分类调整改革的 重污染行业及“邻避”风险突出行业清单。对产业园区内共用污染 治理设施或废水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排污许 可管理试点工作。

六、统筹加强规划环评管理和监管,促进质量和效力提升 

(十八)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 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把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作为入 园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落实好园区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 指导要求,按要求可以简化内容的项目环评,不得再增加相关环 评内容要求。规划环评提出需要深入论证的,在项目环评审批阶 段应重点把关。 

(十九)强化对规划环评效力的监管。园区管理机构未开展 规划环评或未落实相关要求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约谈、 通报等措施推动整改,并在整改到位前依法依规对园区内项目环 评予以限批,有关情况可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依据。加 强规划实施跟踪监管。对园区跟踪评价报告组织审核,必要时结 合实际制定跟踪评价管理要求。依法对已导致区域生态功能、环 境质量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及时组织核查,评估规划环评实 施效果及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主要原因,根据核查情况向规 划审批机关和园区管理机构提出修订规划或者采取改进措施的 建议。

(二十)加强对规划环评质量的监管。发现规划环评编制质 量存在弄虚作假、基础资料严重失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 能为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提供合理支撑等情形的,可对园区管理 机构和规划环评技术机构进行公开通报、责令整改、依法处分。规范规划环评审查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对审查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失职行为的,依法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 告。

(二十一)加快推动信息化建设和成果共享。省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省级及以下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开展及落 实情况进行调度,及时理清行政区域内产业园区底数,加快推动 规划环评报送、规划环评审查及落实情况、公开与通报等信息化 建设,推进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成果的共享共用,每年 11 月底 前将行政区域内规划环评有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二十二)严格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等改革试点管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要求,明确本通知第十七条中试点工作的 具体范围、试点时限、试点任务及试点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成效与存在问题,不断完善试点 工作,巩固试点成果,试点工作年度总结情况及时报送生态环境 部。 


(二十三)继续加强监管和指导。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对国家 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及落实情况定期调度,每年对地方近三 年审查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抽查,重点检查报告书编制质 量及规划环评落实情况,对编制质量差、规划环评落实不力的相 关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处理。组织修订产业园区规划环 评技术导则,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导则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效 果提出整体修订思路和方案,并修订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进一 步加强对管理、技术队伍的培训,组织完善规划环评审查专家库, 加强对有关专家的管理。 
(二十四)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 评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环境保 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 发〔2011〕14 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提高规划环评效力


推动产业园区 绿色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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