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7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济南市莱芜区高新区某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于2020年2月开工建设智能化成套采油装备系统产业化项目。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在现有车间新上了1条喷塑线和5台二辊冷轧管机设备,C车间新上了1条渗碳生产线和1条热处理生产线,但控制系统和相关组件未进行组装,不具备生产能力。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案适用不予处罚。该公司智能化成套采油装备系统产业化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但依据《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的,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建设且在设备安装过程中无污染物产生,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故建议不再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下达了《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免字〔2021〕第J001号)。
三、案件启示
(一)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为帮助企业及时纠偏、依法经营,在疫情影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提振企业发展信心,2020年3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印发《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2021年6月对文件进行部分调整后印发了《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5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及时改正的9种行为,细化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条件,解决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实现了从“管得了”到“管得好”的转变。同时,也有利于科学分配执法资源,实现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大幅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经统计,济南市辖区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过程中,符合《意见》中不予处罚情形的案件共计122件,免除罚款金额逾亿元;符合《意见》中减轻、从轻处罚情形案件共计160件,减轻、从轻罚款金额1200余万元。通过对企业减轻、从轻、免予行政处罚,在全市15745家企业中树立了守法有益的鲜明导向,营造了良好、和谐的生态执法环境,助力“六稳”“六保”落地见效,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激活市场主体活力,让企业无后顾之忧,一心一意谋发展。
(二)着力增强服务意识,实现“有温度”执法。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旨在让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对于一些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查摆出问题,助力企业落实整改,而且能够推进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了生态高水平保护、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