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工按:一段时间以来,各级环境主管部门为推进“放管服”改革,陆续出台政策法规,要求压缩环评文件编制、修改和审核周期,加快建设项目审批进程,起到了显著效果。然而,有部分环评业内人士发现,受到部分导则、标准中要求的限制,部分环评文件无法在短期内完成,这似乎形成了一种矛盾,引发我们对于部分技术文件已不适用于当前环境的思考。本文作者是环评前辈,精心整理本文,力求抛砖引玉,希望引发同业讨论和促进行业发展。环评编写
第 1 则
-THE FIRST-
主要工作阶段
结合环评技术导则和实际工作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三个阶段阶段:环评文件编制工作阶段、环评文件技术评估阶段和环评文件审批阶段。本文重点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和周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如下图:
一
环评文件编制工作阶段
(一)公众参与一次公告(确定环评报告书后7个工作日内),相关规定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 第4号)第九条。
(二)公众参与二次公告(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相关规定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 第4号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
(三)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周期
1、地表水环境监测周期
一般项目调查一个水期(3~4天,河口每期调查2天);评价等级高的特殊项目至少调查枯水期和平水期(每个水期调查3~4天,河口每期调查2天, 两个水期时间间隔约3~4个月)。
相关规定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2.3-93)“6.2环境现状的调查时间”。
2、地下水环境监测周期
一般项目调查一个水期(2~3天),评价等级高的特殊项目至少调查2个水期(每个水期调查2~3天,两个水期时间间隔约3~4个月)。相关规定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8.3.3.6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频率要求”。
3、大气环境补充监测周期
选择污染较重的季节进行现状监测,补充监测应至少取得 7 d 有效,相关规定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3补充监测”。